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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
根据商标法,商标专用权包括许可权和排除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在批准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排除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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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但是这种认定过于强调商标主管机关的主动性,忽视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商标的主动性。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近年来,我国在实践中逐渐对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见。认定主体确认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一、商标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商标专用权。它的定义是,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直接的支配权。商标专用权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为一定行为,特别是以独占使用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行为,具有积极作为的意义,因而也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称为商标注册的积极效力或商标权人的积极权利。在这里强调“直接的”概念,即不需要借助任何解释或外力而直接行使的权利,因而又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理解为商标的绝对权利。二、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因此,你如今使用的商标修改的幅度可以对照上面第二点描述的内容,就可以知道自己可能会承担的后果。
包括两种涵义,其中一种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另一种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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