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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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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如果不能审结,可以申请延长半个月,也就是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在生活中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拒绝接受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具体时间要看一审作出的是判决还是裁定。刑事诉讼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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