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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删除条件的会一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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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期限以二年为限,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此期间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也不能够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如果判决不履行,将一直在不可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中,直到判决还清欠款后5年,黑名单才能被取消。从2017年5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决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有能力履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抵制执行;(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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