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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人民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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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以上是关于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四个条件,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 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六)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其履行。而且,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主要靠当事人的道德水平和诚信理念,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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