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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离婚符合下列情形的,法院支持返还彩礼: (1)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给彩礼,生活困难。 如不符合上述情况,法院一般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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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在现在目的达不到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视同“彩礼”性质,要求女方退还,但如果是恋爱期间的赠予则另当别论,这主要是为讨女孩欢心。就你情况来说,男方要回赠与财产的困难比较大,但如果对男方赠予财产有权利的人出来主张男方的赠予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或者男方主张因赠予导致自己生活困难,那另当别论。不过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的处理可能也是先行调解,多多少少退男方一点。
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没领证,二是领证了没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看看是否符合以上情况中的一种,不符合不退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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