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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客户: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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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条件是: 1、免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的; 二、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的; 3、其他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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