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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探亲,不是执行军事任务,因参照因公外出和下班后着便装的限定,如果经准许确需要着正装的,不应予佩戴帽徽和领花。相对来讲,北京地区纠察较严格...
可以拒绝加班,但也有特殊情况必须要加班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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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人单位不得让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妇禁忌劳动,不得给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延长上班时间,安排夜班。女职工的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合同中有个条款是,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员工能反映本人意愿,但需公司同意,不然必须遵守公司变更岗位。此类约定属霸王条款,当初为什么不附加条件:在工种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否则,那样的条款对你来说有什么意义呢?尽管可能你委屈、无奈,但已约定就得履行呀。况且,你已经做了几个月视同默认了。又想反悔,于法于理都不充分;(2)用工手册是否规定:不服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可以开除情形?用工手册是否经过相应程序被合法了?如果肯定回答,那开除你属合法的,你的赔偿无从谈起。否定的,涉嫌构成违法解除,可主张双倍赔偿;(3)如果开除成立,你什么也得不到。否则单位不续签合同,可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赔偿;(4)公司在哪里注册就去那里申请仲裁。
可以作为入职证明,但是由于没有工作时间,仅仅是离职时间,所以很难证明工作年限。如果员工非因工伤或患病治疗一段时间还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如果员工是因为违法违规被开除,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单位在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理由开除员工的,应该公平合理有理有据,不能随意,当事人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给予申诉的机会。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说来,除因违法违纪外,其他都应该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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