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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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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指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期间应当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申请撤销胁迫婚姻案件的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受胁迫结婚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存续期间,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以避免其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因胁迫结婚,其婚姻效力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行使,受胁迫方即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确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同时,受胁迫一方所享有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它是一种不变期间,因此,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时效是一年,从被胁迫之日其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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