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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程造价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一般用设计变更单或工程联系单形式处理。合同造价中没有包括的工程内容,而施工图纸上有的内容,就采用工程联系单形式...
和其它纠纷一样,工程造价纠纷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一是协商。根据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发生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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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从工程建设立项到工程项目决算每个环节都存在着造价管理。因此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是全过程管理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建筑施工企业密切相关,属于价格管理范畴,要通过宏观调控、市场调节和施工单位严格管理来实现。为此,本文重点就国家宏观调控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谈点认识和体会。一、国家对施工企业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施工承包价格是建设项目中建设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的高低,它与施工企业的利益紧密相关。论文百事通因此,国家对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与施工企业的利益也是密不可分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施工承包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投标工作来实现的,施工承包合同价格等于中标价。在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当地政府规定的现行定额、费率、解释、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施工图纸编制标底,这是对施工承包价的宏观控制。但与计划经济有着很大不同的是:参加竞争投标的各施工单位,他们的报价除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及有关定额规定编制外,还必须建立在企业自我测算的基础上,适合于本企业的定额来进行编制投标书,按照可以争取达到的先进合理水平确定,以确保在投标中获得竞争力的价格优势。投标单位的报价需要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来进行客观评价,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质量保证、社会业绩等因素结合起来,判别其合理性、可靠性。为此,有关人事在这方面已讨论工程量报价清单的优越性。投标方可以编制标底,但标底不再是以前传统的标底,只是作为招标的依据,以指导和调控定标工作,合理决定施工承包价格。施工结算价格是合同价加变更增减及合同规定允许调整的费用。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施工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及监管。施工企业应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自我测算,编制出先进的企业定额,合理利用新的价格调控体系,将工程造价管理更上一层楼。二、积极参于市场竞争,做好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我国现在的市场已经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系转向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将“指令性任务”变成了企业通过投标而产生的工程项目,现在的市场属买方市场,施工单位处于相对劣势,所以施工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做好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做好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1、组建强有力的投标班子:施工单位能否中标与投标班子的素质和敬业精神是密不可分的,企业应聘请业务精练、经验丰富、知识面广、了解市场、敬业带头人,成员应有技术、工程、经营、财务、人事、企管部门的人员,特别是造价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更应是出类拔萃。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应成立攻关组。2、读懂招标书并编制高质量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不仅要求科学、合理、而且能节约费用。在施工方案的确定中应优先选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合理施工方案、较低的工程造价方案。3、合理确定工程报价。投标班子就应认真理解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实事求是,还必须建立在企业自我测算的基础上,适合于本企业的定额来进行编制投标书,按照可以争取达到的先进合理水平来确定,具有可行性和先进性,并运用报价策略进行编写工程投标报价。4、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工程在中标后,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具有公平性,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合同的严肃性,即合同一经签订就不得单方更改,成为双方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准则。因此在中标后的签约阶段,承包商应据理力争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为造价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合同条款中语言周密、详实,不能给予模棱两可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可能给承包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我们知道,承包商一般至少具有以下权利:1.享有工程预付款的权利;2.按期收回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权利;3.遇有不可抗力设计变更或业主要求赶工时,承包商有索赔的权利;4.业主违约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承包商在限制业主提出过分要求的同时,应依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争取更多的权利。
与其他纠纷一样,对于工程造价纠纷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 第一种:协商。 按照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自行协商解决,不受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消除隔阂或误解,增进双方的情谊。 第二种:调解。 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假如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调解。 第三种:仲裁。 假如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就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作一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 第四种:诉讼。
1、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双方有结算,对单价有争议的按总造价的7‰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2、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双方无结算,需鉴定机构编制结算的按总造价的1%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3、工程量有争议、无竣工图、双方无结算,需鉴定机构编制结算的按总造价的1%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4、工程未竣工,变更签证不全,工程量有争议,需进行现场形象进度描述,现场工程量签认,需鉴定机构编制结算的按总造价的 1.5%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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