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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由复议机关管辖:如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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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时,原告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我国行政复议管辖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在法律上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按照上一级管辖的复议原则,其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应当由其管辖。
依据管理人是否有管理意思为标准可以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所谓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又称不法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张为无因管理的。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根据是否利于本人或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可以将真正无因管理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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