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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一)吸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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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先申请筹建,并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章程草案;(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各方股东签署的经营合同;(五)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章程;(六)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七)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最近3年的年报;(八)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反洗钱制度;(九)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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