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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定侵权行为如下: 1、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通过盗窃、贿赂、欺诈、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者的商业秘密(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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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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