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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在诉讼中申请;由法官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鉴定对象必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实方面的专业性问题。据此,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必须是为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聘请或指派专家利用专门知识和手段,对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体损伤与机能、工程质量、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不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不需要。1、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相关检查、治疗和鉴定不一定需要提前通知被告,但如果原告提出相关费用请求,应有相应的法应的法和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可以质证原告提出的证据,对相关证据提出异议或直接否认。2、原告在诉讼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定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当然,如果在审判中,被告承认了原告提出的鉴定结果。司法鉴定的类型有很多种,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所需的材料也有不同的要求。评估所需的材料通常是:委托书、身份证、评估所需的样本和检查材料等。以下是委托法医临床司法评估所需的材料目录:(1)评估委托书(2)案件:如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评估;(3)被评估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必须有被评估人的照片和复印件,以校对是否为被评估人本人。
1、原告在诉讼中所提供的有关检查、治疗和鉴定等的事项,不一定都需事先告知被告,但若原告提出相关费用请求,应当有相应的法定票据等证据证明,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之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关证据提出异议或者直接予以否定。 2、原告在诉讼前自行委托有关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定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当然,如果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所提出的鉴定结果,则不存在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如果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当然可以申请对有关事实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双方商议确定,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3、重新鉴定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有关诉讼程序,原告司法鉴定被告待重新鉴定结果作出后,在恢复有关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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