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批准,并向当地房地产局申请分支机构,并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管道、桥梁、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2〕92号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受益人大会、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则8章5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予以废止。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城区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73人已浏览
368人已浏览
517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