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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犯罪涉及...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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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的认定: 1、自然人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特殊主体。 3、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一个突出问题,因而国家十分重视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
认定放纵走私罪,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海关缉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形态: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仍然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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