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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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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三)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差,主要是指(1)带来特别严重的结果,多人死亡或受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2)知道没有安全保证,发现事故的迹象,不听劝阻,不采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的手段强制工人进行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者表现特别差。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救治措施救助残疾人,防止危害结果扩大,只顾个人逃跑或救助个人财产,扩大危害结果,或者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与人结婚。
刑法中规定的有些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法上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活中人们通称为“国家干部”。不是上述国家机关的人员或者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不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机、门卫、炊事员、清洁工这类勤杂人员以及部队战士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还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述人员虽然不直接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但这些人从事的职务具有公务的性质,所以刑法规定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他们从事与职务有关的犯罪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处理。这样规定适应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公司、企业等单位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如果是上述单位中的一般工人、临时工等其他勤杂人员,不属本条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主要是一些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管理人员的情况。也包括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委派一些人员到非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情况。第三类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虽不是上述单位的人员,但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某些具有政府国家事务的工作时,如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等工作时,就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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