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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2021-11-01
根据中国学术界的说法,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错两种。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但仍然进行这种行为,有意促进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可以预见但未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相信不会发生,造成违法后果。可见,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本文认为,过错不应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从中国立法的角度来看,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中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了广义的概念,包括过错侵权行为和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错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下一个概念;作为一个概念,侵权行为不应该有它的位置。(二)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有时只能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本身认定为侵权行为,不需要讨论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本身就足以构成侵权,不需要再讨论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第三,在许多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人内心没有过错,也应视为侵权。(三)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受害者。即使受害者内心没有故意或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给予受害者救济。对于这一点,美国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个非常精彩的论述:如果一个天生鲁莽愚蠢的人总是不断地惹祸,要么伤人,要么伤害自己,那么毫无疑问,他的先天缺陷将在天国法庭上得到宽恕。但是,他不小心给邻居造成的麻烦并不比过失犯罪造成的麻烦少。所以邻居要求他达到标准,否则自己承担后果;这些邻居建立的法院不会考虑他的个人缺陷。非法是指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里有一个如何衡量违法行为的标准问题。衡量行为的违法有两个标准:一是以侵权对象为标准,认为任何侵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这一标准体现在19世纪末起草德国民法典时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的意见上。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四条第二款,认为该款允许任何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无论违反的法律是否是为了保护受影响的利益,这种法律都走得太远了。主张侵害受害人法定利益时,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损害不仅包括物质或金钱损害,还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许多学术著作将损害事实视为侵权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只有行为没有损害,不构成侵权。各种侵权行为造成的程度不同,后果也不完全相同。轻微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很小,但无论如何,没有损害后果,不构成侵权。一般情况下,侵权会造成损害,这是正常的。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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