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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对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逐步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公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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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三)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监督、纠正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四)全面掌握校车运行动态,实施有效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当在主要路段、路口、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悬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特别要对农用车辆上路打碾晒粮、摆摊设点、占路集市、农用车载人等违法行为,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教育。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危运车辆;(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四)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六)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教育,及时解聘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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