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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及相关部门确定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配套管网,集中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城镇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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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下列方式排放污水、废水和其他水污染物:(一)将废水稀释后排放;(二)擅自利用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排放;(三)采取间歇式排放的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时间以外排放;(四)利用渗井、渗坑、高压灌注的方式排放;(五)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在郁江干流或者支流申办水上旅游、运动等经营项目的,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的意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污水采样口或者标识牌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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