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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协议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2021-10-27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具体如下:1、口头制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中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即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设立。因此,口头制定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贯穿仲裁程序。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用恐吓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签订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求。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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