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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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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储存,按幢建账,按户核算。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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