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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侵权事实如何认定?

2021-03-20
对于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去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提出,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由此可见人格权利是否遭受非法侵害,这是确认精神损害事实的重要前提,人格权利是公民尊严的表现,我国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公民有权要求社会公众对自己的人格作如实、公正的评价,和不受丑化、侮辱、诽谤等侵害。这种精神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由于其多样性、复杂性,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从侵权行为是否非法,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判断是否存在精神利益损害。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认定。 首先,侵权人要有歪曲、捏造侮辱、贬损、丑化、诽谤等违法侵权行为。其次是该行为在客观上并产生了有损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不良后果。对这些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损害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验证,如公民因受侮辱精神失常、或致伤、致残、致死等。 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据社会对被侵害的客体状况验证,如对名誉权、肖像权及荣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贬低,周围公众对受害人的非议、嘲笑、歧视、排斥、不信认等,这些可以通过调查核定而作为精神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佐证。 其三,是要有主观过错,既故意或过失。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可归责的意思状态,包括有责任能力和主观有过错,并须有非法性的行为,精神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根据现代民事责任原则已转向无过错的趋势,《民法通则》也并未规定以过错为必要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为辅。如一未婚学生,在激烈运动后下体流血不止,教师和同志将其送到医院急诊室治疗,某医生未曾作妊娠检查,即诊断为“不完全流产”,造成了严惩的不良影响。事后经严格复查,确诊为“功能性子宫出血”,排除了怀孕的可能。某医生虽非故意,但这种严重过失,已给该女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我们可以从精神利益的存在,致害行为指向及精神冲突、精神损害后果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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