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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上海月平均工资工伤标准如下 1-4级(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90%伤残津...
缴费工资,工伤假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也就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按照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有用人单位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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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资问题上,老百姓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平均”二字。从纯理论的角度考虑,用“平均数”来表达居民财富水平的变化是必要的,也是可取的。但是,如果与现实生活相联系,与社会现状相结合,那么,“平均数”很有可能难以客观反映社会现状、反映群众的真实生活水平。 在一个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度里,衡量这个国家老百姓生活水平高低、财富增长快慢的立足点,应放在社会的“工资短板”方面,即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下及社会贫困线以下两个层面。 首先,要看这两个层面人群的变化。分析一下,这两个层面聚集的人群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如果增加了,就意味着社会贫富差距在进一步拉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在进一步扩大,社会矛盾也有可能在进一步积累,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这种现象的恶化。如果减少了,说明现状在得到改善,可以继续按照这样的目标发展。 第二,这两个层面群众收入的增减变化。在“平均数”之外,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线以下的人群收入增长了多少?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群收入又增长了多少?如果这两个层面人群的收入增长水平低于或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那么,说明社会贫富差距在继续加大,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没有效果或效果有限,必须调整政策策略。 第三,这两个层面的变化趋势。一方面,看这两个层面人群的变化趋势,是在向着多的方面发展还是向着少的方面的发展;另一方面,看这两个层面收入的变化趋势,是在持续增长、增长幅度超过社会平均水平,还是其他现象。通过对趋势的分析、了解和掌握,继而作出科学的判断与决策。当然,分析社会的“工资短板”,也可以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等多个方面入手,但是,从收入人群入手可能是最现实、最迫切、最必要的。只有将这一短板的问题解决好,提高公民财政性收入的目标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我们说,如果在社会财富严重缺乏、老百姓普遍贫穷的情况下,用“平均数”来反映社会财富的增加、老百姓收入水平的提高,都有较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下,如果再用“平均数”这个概念,就很难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了。这里的“平均”,更多的可能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标志,而非社会收入水平提高的表现。
1、工伤赔偿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一、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些省市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二、社会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三、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国家统计局、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计算,用于计算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原工资原工资是指遭受事故伤害前的工资,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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