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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的审查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从程序上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的方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未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
1、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2、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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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而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 因此,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保险人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承担以下四项缔约义务: 1、交付格式条款的义务。 2、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 3、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下简称免责条款)的义务。 4、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这四项义务通常被统称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核心在于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交付格式条款与提示注意免责条款皆为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程序性准备——未交付则说明对象不存在;明确说明必以提示注意为前提。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保险人未提示注意、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即免责条款的说明生效规则。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范围。2、提出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任何以默示的方式进行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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