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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讲,只要工程承包合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比如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权责条款 合同中应该规定,发包人须将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及时通知承包人,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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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约定。合同条款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 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风险提示:约定工程价款,可选用下列一种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筑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来判断。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第 二、第三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无效的工程承包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要互相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另外有过错方要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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