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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发表的作品,无须著作权人许可但支付报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作者声明不许除外; 2、报刊互相转载、...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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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内容是指由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前提而产生,也不因创作者生命终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1] (2)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1] (3)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1] 较之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费以外,法定许可还有这样一些特点:[1] 首先,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而设定;[1] 第二,从使用的对象看,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限定在已发表作品,个别情况也可以是未发表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发表作品,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1] 第三,从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营利性,也可以是营利性,营利性居多;[1] 第四,从权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则在精神权利外又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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