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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新政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以后,低保人员看病,全年住院医疗总费用在4万元及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市慈善...
这一新政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以后,低保人员看病,全年住院医疗总费用在4万元及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市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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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新政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今后,低收入人员就医,全年住院医疗总费用在4万元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市慈善总会救助20人%。超过4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如有困难,市慈善总会将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甚至全额救助。
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人%,市慈善总会救助20人%;超过4万元,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元%,如有困难,市慈善总会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甚至全额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户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家庭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这项新政策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后来,生活津贴人员看医生,年住院总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下,基本医疗费用由民政救助80元%,市慈善总会救助20人%。超过4万元,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元%市慈善总会将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甚至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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