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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规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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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一、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两岁以下的孩子属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和成长,他们通常应该和母亲一起生活。除非母亲有以下情况:1、 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应与其共同生活;2、母亲有抚养条件,履行抚养义务(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 由于其他原因(如母亲被判刑、劳动教育、严重残疾、母亲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抚养子女,母亲的行为不端如赌博、吸毒、搞性关系等不良习惯),子女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4、父母双方同意,2岁以下的子女与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两岁以上的子女,将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子女。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与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状况、身体情况等因素有关。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第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抚养。第三、2周岁以上未满10周岁的子女,会考虑由综合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这里面,主要考虑因素有: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第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最后,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不要意气用事,不能斗气,不应该恶意抢夺孩子,要切实从孩子的成长需要出发,来合理客观的考虑孩子放在哪一方,对孩子更有利,这才是真正的爱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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