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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扣押当事人的手机,提取手机中的相关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手机一直被扣押直...
结案后,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应当予以退还;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机进行犯罪,应当予以没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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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扣押当事人的手机,提取手机中的相关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手机一直被扣押直至开庭审理终结。那么,结案之后,办案单位会如何处理手机呢? 刑事诉讼活动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在以上任何一个阶段,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进行处理。如办案单位认为已经查清楚,证据已经固定,可以决定返还。如查明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则三日之内予以退还。如果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结时,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则予以依法没收,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则可以联系主办人予以退还手机。 所以,从以上可以看出,只要法院不按照没收作案工具处理的话,一般手机都是可以取回的。
结案后,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应当予以退还;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机进行犯罪,应当予以没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结案后,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应当予以退还;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机进行犯罪,应当予以没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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