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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原因是:简易程序是在当时经过双方同意情况下进行的,并不能因为一方反悔就对整个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复议(但可以走诉讼渠道);2.现场已经灭失,而事故记录为简易描述,不足以为重新认定责任提供全面依据,难以正确准确判断当时处理是否有失公正。
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程序,针对案情相对复杂的。另一种是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相对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 一、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你要分清这哪个是啥程序,简易意思就案情简单不复杂,法院所用的时间短,审理期限为3个月。普通就是情况复杂,需要更多时间,期限为6个月。你所述的再审跟这2个程序是没有任何关系。若是判决书下来了,你不对判决不满意,就可以上上级法院进行上诉,就可以在审理。若是原法院审理的中有程序错误或是事实审理不清的,上级法院会发回原法院进行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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