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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等待审查的程序如下:1、由等待审查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等待审查的机构或执行机构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等...
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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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终止取保候审是指取保候审期满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的制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需要终止取保候审的,由决定终止取保候审的机关终止取保候审的决定和通知,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决定及时终止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担保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通常是对国家或其它单位能做出贡献并且案件性质不大,没有危害到社会又主动认错并且日后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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