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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一)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二)不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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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开。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核实、上报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在室内外挖掘,建设地下室、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四)侵占、损坏公共场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五)分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六)从事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生产经营活动;(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发生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费用从物业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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