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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
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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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做法。虚假宣传的处罚: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限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体检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做法,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限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体检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做法,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金。广告法第37条限定的罚金,指广告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3、连带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限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职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受全部民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笫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笫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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