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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偷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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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行为。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一、所得税 1、转让所得应否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对于“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尽管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债权转让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一般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条件,企业除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损失可以作为坏账作税前扣除外,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发生的债权损失,一般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故若转让方的债权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可税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担保债权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应收款项,则其转让损失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
公司偷税漏税跟会计一般情况下有关系,偷税漏税公司财务不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财务人员不想用假发票而被老板胁迫的话,是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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