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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遇到拆迁,补偿涉及到几个部分:第一,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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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养殖场搬迁补偿等等。一般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拆迁工作方案,并明确补贴资金来源、拆迁主体、补偿标准和时间节点等具体事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1、近年来,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结合改造地块房屋的不同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之时,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2、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合周边房屋市场价格,按照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为原则,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3、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因环境问题关闭农场的,县级政府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于补偿,当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生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面损失等。国务院实施《畜禽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和禁止养殖区域,或因严重污染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造成畜禽养殖者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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