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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定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方面,即获得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尚未提现、购房;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范围内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全市年平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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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2、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3、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制套房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具有经济适用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适中,能够适应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左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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