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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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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了明确解释。“‘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上述第一种行为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是不言而喻的。第二种行为为什么也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呢这是因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失去合法的有效的控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①能够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②不能够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第一种情况虽未造成泄密,但它是属于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按违反《保密法》论处;第二种情况则应视为泄密。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以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难以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同时国家秘密失控或泄露后,其危害后果往往是潜在的,有的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无法得到证实。如果把危害后果规定为构成泄密的必要条件,那么,在泄密案件的处理上,就会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对严重的违法泄密犯罪行为也难以给予及时准确的打击和制裁。这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不利的。泄露国家秘密又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尽管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却是显而易见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泄密在泄密事件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刑法》和《保密法》都明确规定,情况严重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警觉,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至于情节严重与否,则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泄密行为发生前后的表现、泄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与地点,以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判断。
(一)民事责任。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员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员工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赔偿金。(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
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3、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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