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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报户口,但是必须先补办收养登记手续,才能凭该证明补录孩子的户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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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或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 1、审核合格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告之回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审核下列材料 1、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2、准迁证第三联; 3、入户地户口簿(新立户除外);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四步: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五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办理《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外地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为农村地区需提供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城镇居民提供住房证明。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没有户口簿,可以带着身份证和个人申请书到派出所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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