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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办理

2021-12-03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事务和人口以及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涉及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二)所需材料: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2、结婚证。3、节育证明。49岁以下自婚人员未生育的,提供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女性检查和妊娠证明。如果你有一个孩子,你应该提供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上环证明。如果你有两个或更多的孩子,你应该提供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4、以下情况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⑴只生一个孩子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的光荣证明;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3)办理部门: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4)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下复印件退回原件并受理申请。如果对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可以留下原件进一步核实。(五)办理时限和结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办理。如果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街道计划生育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按照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绝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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