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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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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履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设定权限、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等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对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作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和完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强制法实施时间是:2012年1月1日。该法共七章七十一条,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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