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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拘留...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就必须执行,如果被拘留人对拘留措施有异议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但异议不影响刑事拘留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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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1)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2)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3)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室)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司法拘留作为法院执行程序中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犹如一柄悬于被执行人头顶的利剑,具有强大的警示作用。能够对被执行人产生有力的威慑,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拘留措施的存在,有效地震慑了一大批心怀侥幸的被执行人,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加之法院执行压力的与日俱增,部分法院为了追求执行结案数,化解执行信访压力,以拘代执情况较为严重。短期看大范围的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确实能够执结一批案件,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减轻执行信访压力。但是这种饮鸩止渴的执行方式过于简单粗暴,容易在被执行人心目中形成法院执行就是拘留的印象从而故意规避执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司法拘留措施的滥用,也导致了被执行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并不符合拘留条件的被执行人也被错误的采取拘留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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