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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拘留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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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后,判决通常在两个月内下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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