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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需要偿还丈夫遗留的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以下情况算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
夫妻婚姻期间发生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婚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责任。实在是还不起债务,当事人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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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债务,分为两种情况: 1.共同债务,这是肯定由生存方承担履行责任的,这是的债务等同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 2.个人债务,如果是夫妻生前的个人债务,理论上由个人负责,但是当夫妻一方死后,即产生了继承,夫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债务由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中承担偿还责任。还要特别说明下的是,如果是离婚后夫妻死亡,仅对夫妻关系存续时的共同债务承担责任,而对个人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因为在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不存在继承关系了。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就需要偿还遗留的债务。如果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就不需要偿还遗留的债务。法律规定,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的,离婚时,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偿还。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刘某死亡时,43000元是刘黄的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也同样发生继承:由于子女有相对的被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的事实,则二子女各占债务的1/6,黄某占4/6,这时,他们的债务是这个三口之家的家庭共同债务。 3、黄王结婚组成四口之家的新家庭后,王某对新家庭也有义务,包括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由于这种关系和原因,王某对丈夫和继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债务作出自愿偿还,且没有对夫妻和家庭财产作出约定,同时对刘某未分割的房屋遗产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表示或作出约定,这样,王某的行为就应当是属于赠与,而不存在以后在法律上应当清偿的问题。 4、二年后,如果王某翻悔,黄某可以自愿返还或清偿(但这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王某赠与自己相应份额的财产,但无权代子女返还王某赠与子女相应份额的财产。 5、遗产虽然没有分割,但继承自刘某死亡时开始;王某在二年前没有任何表示,在二年后的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也存在着时效问题,所以,关于子女这一部分的返还财产应当无效,不应得到支持。故子女在他们离婚三年后,只要是属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应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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