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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行政裁定强制执行不服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
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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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也没有申请复议,但是拒绝履行的,等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在三个月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行政强制执行法》中有专门的条文规定,明确非诉案件执行的期限及方式。
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可以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所准备的材料,就是法院拟定的执行标的,不是被执行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房产证,协议等。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对法院强制执行不服,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但是提问者是谁,如果是被执行人的话,显然没有资格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再提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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