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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不设立案金额,无论生产、销售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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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非药品。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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