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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晚上在家跌倒不是工伤。 职工中午上班时间吃饭喝酒后,晚上在加跌倒,并非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
案情不明确,但依常情,致人损害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如存在劳动关系,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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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死者的工资是谁发的?按照你的表述,屋主是必须承担责任的,工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工人和死者和屋主之间的关系了。具体比例,法院会判决的。2、屋主赔偿金额很低的话,直接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起诉一般是3个月以内解决,诉讼费要根据你起诉的金额计算的,律师费可以协商,以参照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为基础,按照我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死者由于没有资质,没有佩戴安全绳等安全措施,个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以来电咨询,优惠代理。
职工晚上在家跌倒不是工伤。 职工中午上班时间吃饭喝酒后,晚上在加跌倒,并非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包工头和你们如果是雇佣关系,包工头如果没有建筑资质(一般以建筑公司名义签定合同是有资质)你们和包工头对雇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如果雇工有重大过失,雇主可以向其追偿部分。如果包工头和你们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你们不承担责任。可以为你提供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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