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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点之外,...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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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定一分货物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在2008年1月1日向乙供应100万元货物,乙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支付货款,货款支付由丙进行保证,假设甲向乙发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没有提出,并放弃抗辩权,乙也没有支付货款,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丙保证人仍享有抗辩权。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即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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