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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工程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报请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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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报请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及损失。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造成城市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设施;(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包括私改、私接、加装供热设施和循环泵;(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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