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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证人资格和辩护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中没有证人和辩护人不得兼任的...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证人资格和辩护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中没有证人和辩护人不得兼任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为在同一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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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第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包括被法院判决有罪,正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人;被法院判决有罪,正在监外执行的人;正在被执行缓刑或假释的罪犯;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正在被执行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判处的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第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在刑事诉讼中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被依法拘传或拘留的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被依法拘留的人;其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第三,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第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的现职人员。 第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第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第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但上述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近亲属和监护人可能对被告人的情况最为了解,能提供最有力的辩护的缘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不能充当本案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证人资格和辩护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中没有证人和辩护人不得兼任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为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证人不得兼任辩护人,理由有以下几点: 1、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证人因其了解案件情况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优先地位。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具有人身的不可替代性,既不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自由选择和指定,也不能由别人来代替和更换,必须充分履行证人的义务。 2、证人不得参与除作证外的庭审活动。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除行使辩护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担任辩护人。以下人可以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1、(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现职人员;(五)本院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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