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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
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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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进行:第二百六十一条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自诉案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表告人。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6、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1、将自诉或口诉记录副本送达被告,确定开庭日期,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并提前公布有关事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分为五个阶段:法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的最终陈述、评估和判决.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调解达协议的,应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在调解书送达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调解,也可以宣判。4、判决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双方和解后,自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允许申请撤回自诉,记录在笔录中,并通知双方结束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不服的,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二审可以调解,也可以撤回诉讼。第一百八十三条刑事诉讼法 合议庭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由三名法官、三名法官、七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单程序、快速裁决程序的案件可以由法官独自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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